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

陸若惡意終止ECFA 須先協商


(中央社記者劉正慶、康世人台北 24 日電)經濟部國貿局長黃志鵬今天表示,兩岸簽定經濟合作協議(ECFA)後,如果有一方以特殊問題,製造協議終止執行的話,兩岸必須秉持協商先行的原則,欲終止方則須接受。



黃志鵬在回答 ECFA 終止條款的要件時指出,兩岸誠懇且費心地達到今天的成果,是因雙方都認為,在國際經濟版圖劇烈變動的情況中,兩岸經濟如果相互合作,就可彼此獲益。

基於這樣的理念,兩岸互信基礎應該會更加強,因此,他不認為簽完ECFA後,大陸會以台灣偏向台獨或悖離「92共識」為由,援用終止條款。

黃志鵬在海基會召開的記者會上指出,全球任何經濟體簽定自由貿易協議都會有生效和終止條款,而兩岸當初在設計 ECFA 終止條款時,也訂有「協商先行」的原則。

黃志鵬舉例,任何一方認為 ECFA 執行有疑義時,主管單位可根據以往的經驗和認知,透過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進行協商,如果真的很嚴重,還有其他的防衛措施,如課徵傾銷稅、平衡稅,甚至可以停止免關稅優惠,將大量出口到另一方且競爭力強的對方產品,回復到簽署 ECFA 前的稅率。

他強調,如果大陸單方面以政治理由,終止已對台釋放諸多善意的ECFA,協議本文設計了很多道關卡,在未來執行會有更好收穫的期待下,終止條款將是備而不用。990624

文章來源: 中央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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