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

原民自治法 送立院審議


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,「原住民族自治法」昨(二十三)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,將送請立法院審議,該法是原住民自治的一小步,卻是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大步。

我國目前登記原住民族人口已突破五十萬人,全國共分十四個原住民族,依「原住民族自治法」草案,未來擬分為十四個原住民族自治區,且為跨縣市並與目前各縣市行政區重疊,各自治區政府最高行政首長為「主席」,地位等同縣市長,各自治區並設議會。自治區主席與議員均具有公務員身分,其俸給、權利義務等比照縣市長、縣市議員。自治區主席與議員任期均為四年,但自治區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,議員則可連選連任。

依據草案,雖對自治區議員名額規定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九人;人口超過一萬人而在五萬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十三人,但實際情況為部分原住民鄉原、漢混居,甚至漢多於原,例如台北縣烏來鄉設籍之原住民約占四成五,漢族則占五成五;台中縣和平鄉原、漢設籍人口則約為四比六,漢人反而較多,因此自治區議會議員之名額恐仍須考量族群分布實際情況。

文章來源: 台灣新生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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